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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21100-02-2017-01736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6-01

名 称: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12〕2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01 11:35 【字体:

  深人社规〔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   一、事项内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   二、依据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   (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办理。   四、条件   (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2)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   3.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   依据:《广东省大中专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第六条;《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 号)第一项。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核准表》(从网上录入传送并打印出该表格,单位盖公章,提交原件1份);   (二)《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及出具鉴定意见,提交原件1份);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书遗失人员提供学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3、取得国(境)外高校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四)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由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入的人员,同时提交: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原人事或者劳动部门)调令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其他人员同时提交:   (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相应的文凭所出具的验证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已加盖生源地省教委招生办公章的毕业生招生名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或者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三项。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核准表》(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初次认定业务信息后由网站自动生成);   (二)《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属单位、驻深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受理各区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三)款。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单位、驻深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和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各区属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三)款、第五项。   九、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三)发放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通知;   (四)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   十、审核时限   (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结论,并对于同意认定的发放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通知。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发时间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批准时限确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X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无有效期限制。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   十三、收费标准   每人每次280元。   依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十四、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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