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6-07-20
名 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规划资源规〔2026〕5号
主 题 词:
深规划资源规〔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机制,促进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社会化应用,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测绘地理信息新安全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5日
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机制,促进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社会化应用,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测绘地理信息新安全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提供、使用、保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生产、管理的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第四条 非密成果的提供使用应当遵循分类分级、目录管理、按需提供、确保安全、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查及监管工作。
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负责非密成果保管及提供工作。
第六条 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非密成果的提供,以深圳市非密成果目录为准。
第七条 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动态更新深圳市非密成果目录,并在深圳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深圳)等平台同步发布,供公众查询。
第八条 非密成果提供分为公开发布和依申请提供两种方式,优先采用公开发布方式。
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通过天地图·深圳平台公开发布非密成果,为公众提供在线地理信息服务。
对依申请提供的非密成果,申请人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深圳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非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我国公民;
(二)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且申请非密成果的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一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国外用户申请使用非密成果的,应按照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非密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承诺书;
(三)非密成果使用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政府部门或军队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书、不动产权属材料等;
(四)身份信息资料: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请非密成果范围图。
申请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非密成果的办理时限为七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派出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审查: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出具《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出具《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予提供通知书》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非密成果按规定累积达到涉密范围的,出具《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予提供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申请。
第十二条 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应在派出机构作出审查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通过在线分发或离线拷贝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非密成果。
申请人按照《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通知书》规定的领取方式领取成果。以在线分发方式领取的,申请人通过在线身份核验后下载;以离线拷贝方式领取的,申请人凭《深圳市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领取。
第十三条 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非密成果:
(一)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并采用异地备份等形式,确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二)不得损毁、散失、擅自转让非密成果,提升非密成果资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依申请提供的非密成果:
(一)建立非密成果使用管理台账;
(二)按申请的使用目的使用非密成果,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
(三)不得将非密成果上传至云服务器、网盘等互联网存储空间;
(四)使用非密成果形成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注明非密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使用非密成果涉及地图内容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规政策;
(六)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自行销毁所领取的非密成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派出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日常监管。对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非密成果的使用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采用数字水印等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术,实现非密成果使用的可追溯管理,定期回访使用人,每年度向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报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非密成果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非密成果提供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部门出台关于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