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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13

名 称: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注册兽医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前海规〔2026〕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注册兽医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7-13 17:3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注册兽医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注册兽医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进一步扩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下称前海合作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服务领域开放,促进深港动物诊疗服务领域协同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注册兽医,是经香港兽医管理局注册且持有有效执业证明书的人士。

  第三条 具备规定条件并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可以在前海合作区的动物诊疗机构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四条 在前海合作区申请执业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最近3年连续取得香港兽医管理局颁发而并无附加任何限制的执业证明书;

  (四)最近3年未受到香港兽医管理局纪律制裁,且未有正在处理的投诉纠纷。

  第五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对香港注册兽医在前海合作区执业进行备案审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香港注册兽医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执业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应当向前海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备案申请表;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香港注册兽医执业证明书复印件;

  (五)香港兽医管理局出具的良好声誉证明书;

  (六)无中国国籍以外国籍的承诺书;

  (七)执业承诺函。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备案审查(不含证件制作及送达时间)。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前海管理局应当予以备案,并制发专业人士备案证书。备案名录在前海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已完成执业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加入前海合作区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在前海合作区发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后,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动物诊疗活动。

  第八条 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九条 前海合作区动物诊疗机构配备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兽医。

  第十条 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不再继续在前海合作区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不再满足执业备案条件的,本人或者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前海管理局申请注销备案,前海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第十一条 香港注册兽医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或者驳回其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在前海合作区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执业活动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撤销执业证书或者特定时限内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前海管理局通报。前海管理局接到通报后应当撤销其执业备案。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注销或被撤销执业备案的,相关信息在前海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香港兽医管理局依照上述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按香港注册兽医的申请向其发出香港兽医管理局出具的良好声誉证明书,并因应前海管理局的要求,通报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的香港注册兽医在香港有否被裁定犯违纪行为的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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