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5-07-0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规〔2025〕4号
主 题 词:
深府规〔20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6日
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行为,使公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是指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或地上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出让,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受让人。
出让人,是指拥有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主体。
受让人,是指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获得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主体。
第四条 在本市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公开出让,依法依规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造型和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美学设计要求,确保城市风貌和谐统一。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规定实施的有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同时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出让等相关活动,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组织征收、监督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也可以自行组织公开出让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制定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方案,并征求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方案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底价,户外广告设施布点位置,所承载的公共建(构)筑物(设施)权属、用途等信息,适合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的底价,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第八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交易,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及确定受让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第九条 参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投标或竞买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条 出让人应按公开出让相关规定公示候选受让人名单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开出让成交后,户外广告设施由受让人建设,出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权期限;
(二)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三)安全管理责任;
(四)违约条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不可抗力因素;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包括的条款。
第十二条 受让人取得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不得转让,建设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其用途、形式、规格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设置权期满后,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继续出让的,按本规定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取得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后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所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出让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收回协议期限未满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使用年限的比例向受让人退还出让价款。
第十六条 其他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公开出让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