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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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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5-06-10

名 称: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深乡村振兴规〔2025〕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10 09:2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管理,由市级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正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主要包括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质量、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强化产业资源要素支撑等方面。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配套操作规程等配套文件,增强政策操作性。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审核、项目批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内容。操作规程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资金总额等事项不得超出经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措施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

  第七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围绕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等需求,按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

  第八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支出进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

  第十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财政资金项目库操作指南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按程序编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履职经费,按有关规定从履职经费列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统一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申报对象综合满意度的角度,统筹本部门专项资金政策梳理、流程确认和技术实施等工作,推动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提高对专项资金的动态监管水平。

  第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末,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申报指南拟发布时间、申报受理时间等,并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第五章  专项资金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申请内容、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与核查。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递交申报材料,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提高资质核查质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申报材料齐全并通过核查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材料。未通过核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原则上采用可量化指标制定专项资金分配及资助标准,严格控制项目评审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如确需专家评审,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规范专家库使用和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制项目及评审制项目经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九条  中期管理及项目验收。对于事前资助类专项资金,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制定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并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事中对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申报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情况。事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受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分配结果、办理进度等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市财政部门工作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应当与产业发展关键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开展财会监督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参与专项资金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提高资质核查质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如申报主体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及参与评审、评价的专家,在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权谋私、同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部门职责和申报主体义务

  第二十八条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负责本部门领域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申请,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内部财会监督等。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分配和支出、评审专家选定、评审结果认定和选用、违规发放的专项资金收回、执行结果等承担直接责任,对事前资助类项目专项资金用款单位的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保存有关资料,按照约定配合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对事前资助类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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