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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06
名 称: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海发规〔2025〕1 号
主 题 词:
深海发规〔2025〕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1月18日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农业强国、“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等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规定,更好地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认定与监测,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等(具体业态分类见附件1)涉渔产业为主业,通过直接聘用或与企业、乡镇政府、村集体、农村合作社合作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渔户(渔工),保障我市主要水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在规模和经营指标或科技创新等方面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农业企业(渔业类)。
第三条市级渔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级渔业管理部门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认定与监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认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级渔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一)企业在深圳市设立两年以上;由其他城市迁入深圳的,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且在深圳市设立一年以上。
(二)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渔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为鼓励我市渔业企业积极利用市外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水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非农业龙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申报我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
(四)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见附件2),企业申报年份前两年的经营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平均得分不低于80分。
第七条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区级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申报与监测工作通知要求,进行资料初审、现场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向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级渔业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按照认定指标进行财务审计及评分,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市级渔业管理部门会同区级渔业管理部门(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或邀请行业专家),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就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应急管理、税务和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企业复核得分和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拟定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候选企业名单,并在市级渔业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企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提出,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五)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由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对外公布,并以该部门名义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实行每三年(自然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运行监测评审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继续享有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运行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范围。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不合格的,纳入下年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实行动态管理,需按时向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报送在深圳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半年报和年报。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报企业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监测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下列第(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三)有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渔业的海域违法行为,经土地、海洋执法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经税务部门查实,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
(五)经财政部门、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等查实,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六)经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或市级以上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查实,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及监测材料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九)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十)有食品安全领域较重行政处罚,被渔业、农业产业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有国际履约严重违规,被农业农村部通报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与监测工作的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等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事后评价等方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的重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机构、行业专家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在审计和复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取消委托其开展审计和复审资格,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材料,于变更之日起一年内,报市级渔业管理部门备案。市级渔业管理部门按年度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期限,除另有说明外,均从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申报与监测工作当年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
第十九条对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深汕特别合作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1.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分类标准
1-2.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指标
附件1-1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分类标准
附件1-2
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渔业类)认定与监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