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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卫生保洁收费标准住户保洁费为每月10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6-09-22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月1日起,我市对卫生保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经严格履行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物价局、市城管局联合发文落实,旨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

  调整后的住户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为每月10元/户。调整后的门店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为:≤30平方米经营面积的门店,按每月40元/间收取;30~60平方米经营面积的门店,按每月60元/间收取(以上两项费用包括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大于60平方米经营面积的门店,清扫保洁费按0.70元/平方米收取;特殊门店清扫保洁费按0.76元/平方米收取。

  调整后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有两种收费方式:按桶收取,清运费基价为每月180元/桶(单程运距10公里内),超出运距按规定增加费用;按量收取,清运费基价为60元/吨(单程运距10公里内),超出运距按规定增加费用。

  我市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和卫生费标准分别是1994年、1995年制定的。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标准已严重偏低,不利于环卫行业正常发展,因此,调整和完善我市的卫生保洁收费标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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