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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部分机动车尽快喷涂、粘贴放大牌号、标识、标志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6-09-27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关于督促部分机动车尽快喷涂、粘贴放大牌号、标识、标志的通告 深公交(通)〔2006〕16号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车辆标识管理制度,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履行法定义务,提高通行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机动车喷涂、粘贴放大牌号、标识、标志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二、下列机动车应当依法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当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三)大型、中型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校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
    (五)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机动车,请机动车所有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从6月1日起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依法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业务。
特此通告。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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