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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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6-10-23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卫生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粤价〔2006〕131号文的规定,全省各地医疗机构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当地制定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为了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我市新的医疗收费标准,经与市物价局商定,特举办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培训班。现将有培训时间、地点及内容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11月1日至11月底,每期三天,上课两天,第三天上午复习或答疑,下午考试。
 
    二、培训地点:宝安区、南山区办班三期,11月1日至11月9日,地点由宝安区选定;
 
11月10日至11月16日在龙岗区举办两期,地点龙岗区;
 
11月17日至月底为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市属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及因故未能参训人员,或考试未通过人员集中培训,地点拟定盐田区。
 
    三、培训人员:
 
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各区卫生局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管领导、主管科室领导、临床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此类人员只参加第一天上午有关物价管理政策及法规内容的学习培训;物价管理员、收费员则参加全程学习培训和考试。
 
    四、培训内容:
 
    由市物价局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主讲我市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管理等。请各单位相关人员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班。参加培训的物价管理员和收费员需携带小1寸近照1张报名,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证。请各单位按要求填报参加培训人员回执表及医疗服务价格订购表,各区卫生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属医疗机构直接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
 
    五、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深圳市卫生经济学会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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