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应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并于5月31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备案。
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备案;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
三、财政部门将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事务所,对其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