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动式起重机使用、承租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使用单位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全面履行《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的各项义务。
二、流动式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三、按照现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流动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电话:25928886)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不得继续使用。
四、流动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操作流动式起重机。
五、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所承租的流动式起重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同时应对承租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六、禁止承租使用没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
七、对于违法使用或承租使用流动式起重机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投诉举报电话:12365。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