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质安〔2007〕188号
各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于1小时之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上报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二、统一规范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单位必须详细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程名称、企业名称和资质资格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并按照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规定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的统一格式填写上报,相关表格附后。
三、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事故。
(一)市管工程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直接上报至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其中质量事故上报至市质监总站,安全事故上报至市安监站;事故发生单位应同时上报至政府其它有关部门。
(二)区管工程事故及其它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单位直接报告至区建设局,同时上报至政府其它有关部门。
(三)各区建设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市建设局。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区建设局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区建设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
(二)较大事故,市、区建设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和安排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一般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市管工程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区管工程及其它工程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于未授权或委托组织的,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市管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市建设局分别委托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进行调查。
五、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市、区建设局应当按照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暂扣资质证书的处罚,各区建设局应当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事故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移交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统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对于非生产安全事故,区建设局应将批复和调查报告抄送市建设局。
六、坚决杜绝不按照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行为。对于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不负责任,严重失职,不按规定处理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