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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民事案件“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17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受援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受援群众,降低受援人反复申请法律援助产生的成本,所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律实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方式。
  第二条 民事案件“一站式”法律援助方式是指,民事法律援助一经指派原则上由同一名援助律师负责办理直至产生生效判决(或裁决)。
  第三条 受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援助律师应当要求首次获得法律援助批准的受援人签署有效期至二审终结的授权委托书;
  在援助律师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后,受援人仍然要求按阶段委托援助律师的,受援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委托期限。
  援助案件的上一审理阶段结束,受援人要求更换律师办理的,上一阶段的援助律师应告知受援人尽快自行起诉或上诉,并告知受援人可自行到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下一阶段法律援助。
  第四条 在受援人委托期限内,如果案件有必要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的,受援人无需再次到市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应当在提交下一阶段起诉书和上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援助律师代为提交的下一阶段法律援助申请的民事法律“一站式”援助案件,市法律援助处原则上给予批准,并由该律师继续办理。市法律援助处发现援助律师不顾受援人的利益,为了微小的利益鼓动受援人将案件拖入下一个诉讼程序的,市法律援助可以不予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可以给予警告。对该援助律师恶意将案件拖入下一个诉讼程序的,市法律援助处可以对该援助律师做出除名处理(从市法律援助处办案援助律师名册中剔除)。
  第五条  对于案件有必要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的,援助律师应当及时为受援人制作并提交(或指导当事人提交)起诉书、上诉书;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或裁决,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援助案件,援助律师应当及时为受援人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指导受援人自行提交至法院。
  第六条 在受援人委托期限内,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而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援助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市法律援助处,市法律援助处应终止援助,并向当事人发放《终止援助通知书》,并由该当事人在《终止援助通知书》回执上签名。
  市法律援助处终止援助后(或法律援助事项结束后),当事人仍然要求该律师为其代理本案或其它案件的,援助律师应当向告知该当事人其代理的后续事项与市法律援助处无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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