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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坝光地区]法定图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5-12-15 15:0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DP401-05号片区[坝光地区]法定图则》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深圳市[坝光地区]法定图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编制完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一、规划概况

  (1)规划范围:大鹏半岛东北部坝光地区,盐坝高速、排牙山和现状海岸线所围合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940.89公顷。

  (2)规划定位:在保护坝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以生物科技产业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适当融合滨海旅游、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产业功能。

  (3)规划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构建凸显山海特色的绿色生态湾区和比肩全球高度的生命科学小城。

  (4)开发强度:就业人口总规模8万人,其中规划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其余4.5万人在葵涌、大鹏等片区统筹安排配套居住。规划建设用地面积568.26公顷,总建筑规模为557.36万平方米。

  (5)综合交通:全面构建以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为主体、其它交通为补充的绿色交通系统。重点包括建立“停车+换乘”系统,引导社会车辆停车换乘;建立适合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的道路网系统;实行与交通模式相适应的停车策略。

  (6)市政设施: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预测各类市政工程需求量,高标准配置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7)城市设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确保显山露水和小城舒适氛围,依托水系控制山海通廊形成绿色渗透,严格保护规划确定的山海通廊形成绿色渗透;沿海湾岸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公共空间。严格保护盐灶村历史风貌建筑,适当发展文化特色旅游、科普教育等功能。

  (8)自然生态与绿地系统:少量位于大鹏半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护银叶林群落等珍贵自然生态资源,划定具体保护范围;白沙湾水瓮古树群落、铲头古荔枝群落、古樟树群落、水库等有价值自然生态要素应予以重点保护,原则上划为农林和其它用地,不得侵占和破坏;图则确定的生态绿化廊道的宽度、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廊道内部水系的宽度和走向可根据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实施建设的实际进行一定调整,廊道内部可布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配套设施;涉及生态线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深圳市基本生态线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调整并上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生态线调整应遵循生态优先、区内占补平衡的原则。

  二、环境质量现状

  (1)陆域生态环境:坝光地区现状生态环境良好,植物资源非常丰富,记录到珍稀濒危保护植物4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种——樟树、土沉香、金毛狗,省级保护植物1种——毛茶;此外还分布有重要的古木类植物以及红树林类植物,最典型的为位于盐灶村附近的古银叶树群落。动物资源方面,记录到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种——蟒蛇,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6种;此外,还记录到中国特有种12种、深圳和香港地区特有种5种。区内生态系统总体保留较为完好,但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譬如道路、水库建设,场地平整等,区内动植物资源受到一定破坏和干扰,主要表现为:植被破坏、林分退化、外来物种入侵、珍稀濒危物种资源减少、鹭鸟繁殖地受到干扰、风水林和山溪生态资源急需保护等。

  (2)近岸海域环境:在坝光近岸海域共设置16个监测点,结合历史监测数据,分析近岸海域水质及海洋生物情况。结果显示,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大部分指标达到一类水质标准,近年来水质有改善趋势。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不高,浮游植物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1.66,浮游动物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2.01,鱼类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0.77。现状岸线以人工岸线和砂石岸线为主,占比分别为41%和32%。

  (3)地表水环境:采用2013年的河流水质监测数据,监测上新屋水、大坑槽水、坝光水、江屋山水、盐灶水、河背坑水、双坑水等7条河流,共设置10个监测断面。结果显示,除大坑槽水总氮指标略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外,其他河流的各项水质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部分指标优于地表水Ⅱ类标准,水质优良。

  (4)空气环境:区无工业生产,居民活动也无大量烟气排放,现状空气质量优良。受场地平整影响,略有扬尘污染。

  (5)声环境:调查期间,区内村民已基本迁出,偶有车辆经过,噪声影响也很小,几乎无噪声影响,声环境优良。

  三、片区开发与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法定图则》对坝光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原则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与上层次规划协调性很好,取消了《深圳市坝光片区规划》中提出的“远期岛式填海”的设想,对于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片区开发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管制要求,但在开发过程中要求重视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及生态环境修复,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加强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位于大鹏半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的用地应严格执行相应管制要求。相比《大鹏新区保护与发展综合规划(2012-2030)》,开发规模略有扩大,要求开发规模应符合片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法定图则》在功能定位、生态保护规定等方面,与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基本一致,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等规划内容可再进一步细化、强化。片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上位环境保护规划在水环境保护、海洋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生态环境保育、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的建设要求,并依托大鹏新区及深圳市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以将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法定图则》对坝光地区的功能定位符合《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规定。部分用地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但明确“涉及生态线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深圳市基本生态线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调整并上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生态线调整应遵循生态优先、区内占补平衡的原则”。规划建设用地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城市蓝线范围内,符合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1997)中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总体判断,《法定图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规定。

  四、规划环境影响

  (1)陆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地块开发建设期间,由于植被破坏、施工噪声和光污染影响等,将对野生动物的栖息、觅食、休憩、繁殖等造成一定干扰。

  位于规划区西北部古水瓮群落,周边规划为白沙湾公园和新型产业用地,需加强保护管理,其他风水林和古树群落位于发展备用地及农林用地中,受地块开发影响较小。规划区内的保护动物主要是猛禽,活动范围大,片区开发对其影响不大,但活动能力较弱的两栖爬行类和林鸟会受到一定干扰。记录的大部分动物栖息地位于山地森林或规划的农林绿地中,影响不大,重点加强对区域特有种——中华鹧鸪的栖息地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噪声及生态阻隔,建筑光污染等可能对动物活动造成影响,应对穿过主要动物栖息地的道路,以及位于动物栖息地周边的建筑作必要的生态保护设计。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用地,部分地块涉及山溪资源保护和动物栖息地保护,未来需针对具体的用地方案设计,做进一步的生态影响评估论证,建议对这些地块审慎开发,或者保留现状、调整为生态用地。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建设1座6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其中1.5万立方米/日的尾水经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绿化浇洒、道路广场清扫等市政杂用水,剩余尾水分别经三处人工湿地处理后,进入河道最终汇入海洋。为保护近岸海域环境,本次评价要求入海口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显示:在上述水处理方案下,需对污水处理厂实施强化脱氮处理,使出水TN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并保证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正常运行,才能使入海口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此外,从环境风险防范与再生水用水安全角度考虑,本次评价建议实验研发废水由企业单独收集、外运处理,禁止排入区内市政污水管道。届时,规划区内的生活污水产生量将远低于6万立方米/日,污水排放量的减少,有利于片区地表水水质的保护。

  (3)近岸海域环境影响评价

  基于入海口河流水量与水质,对近岸海域水质作模拟分析评价。结果显示,因现状海水水质优良,入海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在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正常运行情况下,近岸海水水质能够达到二类水质目标,浮游植物数量也未达到发生水华的标准。但水环境的改变,仍可能对海洋生物造成一定影响,需定期开展生物监测,观察海洋生物的变化情况。

  (4)空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规划区建成后的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来自两方面:污水处理厂和实验室废气排放。规划坝光污水处理厂采用地下式建设模式,地面为坝光滨海公园,东西两侧规划有两片居住用地。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对周边环境的恶臭影响很小,几乎无异味,但考虑临近居住用地,应强化除臭措施的应用与管理。实验室废气排放属于分散的无组织排放,一般情况下,利用处理装置对废气进行吸附、过滤、氧化分解等处理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根据相关规定,新建实验室必须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在项目环评中对各个实验室的大气环境影响做详细评估,并明确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5)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施工噪声将对野生动物的栖息、求偶、繁殖等造成干扰,要求施工期间实施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并要求施工期尽量避开动物繁殖季节。码头建设期间,须做好降噪措施,以尽量降低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规划区建成后的噪声主要来自道路交通噪声,经模拟分析,车流量较大的盐坝高速、环坝路(海康路以北段)的噪声略有超标,影响范围内主要为新型产业用地及防护绿地,无居住用地,建议在必要路段设置声屏障。

  (6)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与评价

  生活垃圾通过规范收集和及时清运,送往东部环保电厂或坪山环境园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区内环境影响很小。坝光污水厂产生的污泥,建议在污水厂内深度脱水后,外运至坪山环境园处理。

  生物研发废弃物要求由企业负责前期的无害化预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安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系统,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但在研发废弃物的收运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问题,需加强监管。

  (7)环境风险评价

  地区开发的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①大亚湾核电站的核安全风险;②生物研发实验的生化安全风险。

  根据已完成的坝光地区核风险评估报告,坝光地区开发对核电基地影响很小,核电基地在正常运行和事故状况下,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对坝光地区公众造成的辐射剂量也非常小。根据《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 002/01-2010),在发生核事故情况下,坝光地区公众应做好隐蔽应急准备,可不实施应急撤离。但考虑特殊事故情况,对应急撤离准备和响应进行分析评估,结果显示,在不同天气条件下,坝光地区人员都能在4小时内完成安全疏散;但若考虑核电站、鹏城社区人员的通过性疏散,为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全部人员都能在4小时内完成应急撤离,建议坝光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在6万人左右。

  生物研发实验室的生化安全风险主要来自废弃物的排放,包括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系统,固体废弃物未经灭活、除菌、杀毒混入生活垃圾等。如果排放的废弃物中存在高风险污染物,则可能对坝光地区的居民和动植物产生严重危害。生物研发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是建立严格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废弃物的收运监管,对违规排放废弃物行为实施严厉惩罚等。

  五、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1)坝光地区的功能定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方向与上位规划的相关要求。

  (2)在采取充分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地表河流水质能够达到Ⅲ类,近岸海域水质能够达到二类,区域声环境能够基本达到2类标准,各项环境要素能够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目标,但片区开发对区内物种、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3)部分用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和大亚湾核电站应急计划区内区,对于生态敏感性高的用地应保留为生态用地,不实施开发。

  (4)考虑坝光地区生态环境的敏感性,须对生物科技产业发展予以一定限制。

  (5)绿色交通和绿色市政设施能有效减轻片区开发的环境影响,但需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的生态保护设计,包括在必要的道路路段设置动物通道,污水处理厂实施强化脱氮除磷,建立严格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等。

  (6)法定图则以“绿色生态”为重要导向和规划原则,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现有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坝光生态环境的高敏感性,建议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规划调整建议

  (1)实施分期开发,控制发展规模。建议近期在西部环湾片区实施集中建设,远期视发展需求逐步开发东、南片区,远景在确有开发需求的前提下,再考虑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开发,并根据具体的建设方案实施严格的生态论证和保护措施。DY13、DY14(位于大亚湾核电站应急计划区内区)以及DY10位于大鹏半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用地,建议保留现状,规划为生态用地。

  (2)明确产业准入,控制环境风险。一是禁止开展大规模的生产制造、防止废弃物排放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过大压力;二是禁止开展高风险的实验研发,防止实验事故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生态安全威胁。

  (3)增加岸线分类开发及保护建议。西部环湾片区的中部岸线划分为一类开发岸线,未来海岸功能以防洪防潮为主,重点实施河口的生态化建设;北部片区的岸线划分为二类开发岸线,除码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岸线外,实施全面生态化修复,发挥植被群落对污染物的净化作用及对波浪的抗侵蚀能力。坝光湾南岸及东部片区的岸线划分为三类开发岸线,原则上不实施任何开发建设,维持现状岸线及植被状态,拆除违章建筑及设施,实施必要的生态修复。

  (4)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要求。建议增加对核坝路、环坝路等道路的生态保护设计要求;建议污水处理厂增加脱氮除磷工艺,出水水质控制TN≤5mg/L,TP≤0.3mg/L,要求研发废水由企业自行外运处理,明确污水厂污泥处置方案;明确两座码头(白沙湾码头和坳仔码头)的功能定位与建设规模,建议控制客运流量。

  (5)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与要求。DY08和DY09应尽量保留山溪自然形态与原生植被,DY12在地块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对中华鹧鸪、褐翅鸦鹃等区域重要物种栖息地的保育;建议在相关规划设计中,增加对建筑形态、建筑(市政)照明等生态化设计要求;明确城市绿地和公园绿地的建设模式,建议在古银叶林湿地公园保留部分农林地。

  七、环境保护措施

  陆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施工期的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对古树风水林、银叶树等红树林、鹭鸟繁殖地重要物种及栖息地的保护。通过实施各种降噪措施、光污染控制措施、绿化措施、建设动物通道等,尽可能降低片区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

  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构建低影响开发与常规雨污管网相结合的多级水处理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的运行管理,加强水质监测和建设安全预警系统、严格监控实验室废水去向等,以尽可能减轻对地表水环境的污染影响。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海岸工程建设过程的海洋环境保护,以及通过加强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管理、设置生物防护带等减轻片区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以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变化情况。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加强施工期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运营期污水处理厂恶臭防治和生物研发实验室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等。

  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动物繁殖期;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要求与重要动物栖息地的距离至少在500米以上;使用必要的降噪设备、加强施工噪声监测等。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增加绿化降噪、铺设降噪路面、设置声屏障和禁鸣警示牌等,根据噪声防治要求合理应用。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立严格的固体废弃物收集与管理制度,强化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监管,重点加强对生物研发废弃物的收集管理。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生物风险防范方面,要求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生物研发项目准入和运行进行审查和监管,要求实验室建筑构造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加强生物研发废弃物的全过程监管。针对各类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风险防范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

  八、公众参与

  本次评价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充分征求了坝光原居民、政府部门、环保人士(专家)及普通民众对《坝光地区法定图则》规划方案的意见。

  结果显示,90%以上的被调查者对片区开发持支持意见,但明确表示前提条件是必须保护坝光地区的生态环境。公众对坝光地区的功能定位、综合交通、市政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方案大多持赞成态度,但针对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开发,仅有一半公众表示“如果建设方案对生态影响较小则可以接受”,约30%的公众表示“生态控制线内就要严格保护不应该调整”,还有约17%的公众表示“不确定”。

  针对公众对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开发的意见,本次环评:首先提出了分期开发的建议,“要求远景在确有开发需求的前提下,再考虑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开发”;其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规划地块作逐一分析,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边缘、生态环境效益较低的地块,未来可以通过走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程序实施开发建设,但要求占补平衡;位于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价值高的地块,建议审慎开发;DY13、DY14(位于大亚湾核电站应急计划区内区)以及DY10位于大鹏半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地块,建议保留现状,规划为生态用地。

  九、评价结论

  《深圳市坝光地区法定图则》在规划目标、产业发展、综合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自然生态与绿地系统等内容中,都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在采取充分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环境要素能够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目标,但仍存在一定的生态影响与环境风险,建议通过优化调整规划方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降低生态及风险影响。

  坝光地区承载着推动全市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早期已平整场地范围具备发展条件、且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小,可以作为近期建设区;建议实施分期开发建设,远期视实际发展需求及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片增加土地供应;对于高敏感生态区应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对于较敏感区需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影响论证,论证可行才能予以开发;通过实施多方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地区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能降至可接受范围内。

  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环评于2014年6月进行第一次信息公示,并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充分征求了广大公众对法定图则的意见及对本次环评工作的要求。现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论进行公示,以征求公众对本次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十一、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与环评机构联系,发表对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工

  联系方式:0755-83517825 gtwxcg@szpl.gov.cn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十二、公示时间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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