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依法撤销下列人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向其送达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法定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告知书》(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8号侨城北公交综合车场办公楼三楼302房,联系电话:0755-83797441),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在领取《告知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2026年第一批)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