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要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不得突破“红线”,应该按要求规范名称,应该履行严格的程序规范,即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再向社会公开,切实把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源头入口关。
二、认真落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要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纳入内部治理体系,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项制度体系;必须加强财务和印章管理,做到收支统一核算、账户统一管理、印章统一使用,切实做到“设立必管、管必到位”。
三、强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监管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明确授权范围,并对所授权事项加强监督管理。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四、及时整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量问题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请按程序及时更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规范的问题,并同步全面自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他事项,发现问题的,一并按要求及时更正调整到位;不能整改的,或者符合撤销情形的,按规定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合规性监管纳入社会团体常态化监管的重点范围,结合年度检查、审计抽查、专项检查、重点问题核查、等级评估等工作,加大对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力度。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经查实存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