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6〕32号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坚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第二期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深圳市某餐饮店涉嫌生产销售掺假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我局工作人员在对深圳市某餐饮店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线下招牌标称“驴味十族”,但某外卖平台上架火烧类菜品未按规定明确标注肉类原料来源;同时现场查获印有“驴肉火烧”字样的食品专用包装袋,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物证、线上页面及评论截图等初步证据进行固定,经会商研判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以其他肉品冒充驴肉、销售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餐饮以假充真、掺杂掺假违法案例。当事人使用其他肉品冒充驴肉对外销售,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还扰乱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暴露出个别商户诚信缺失的问题。经核查,该案涉案销售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此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树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禁从事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果支软糖)案
案情简介: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零食专营店销售的果支软糖产品页面宣称“低卡”,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产品符合低卡标准,当事人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例。随着直播、网店等线上食品经营新业态的扩张,食品营养类不实营销宣传已成为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该案例清晰传递了“线上宣传并非监管盲区”的执法导向,对同类经营者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深圳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电商平台对普通食品作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宣传广告案
案情简介:我局收到相关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后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某平台“某专卖店”的实际运营主体,其在销售普通预包装食品“西梅西柚混合果汁饮料”(非保健食品、非药品)过程中,于商品详情宣传图片中使用“肠道舒畅没烦恼”“适用人群:如厕困难户”“长效守护肠道健康”等用语,将普通食品与缓解便秘、肠道保健等功能关联,暗示商品具有疾病缓解及保健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普通食品在电商平台上违规宣称保健功能(通便功能)的典型案件。随着“功能性食品”“轻养生”消费热潮兴起,部分经营者模糊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的边界,是当前网络食品广告违法的重点关注方向,对平台同类“普通食品+保健话术”的合规警示意义突出,向经营者传递出“普通食品广告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约束”的明确导向,推动电商主体规范宣传用语、落实平台内经营者合规责任。
四、某凉茶店利用标签对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案
案情简介:我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在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同步经营的“某凉茶店”开展执法检查。该店销售一款名为“祛湿茶”的凉茶产品,其产品包装标签及线上商品详情页中,明确标注“清热祛湿”“皮肤痒”“健脾”“除口臭”“肚胀腹胀”“肠胃不好”等表述,直接或变相宣传该款普通凉茶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经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凉茶),未取得药品或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不具备疾病治疗资质。商家在食品标签及网络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确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是普通食品违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网络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第一窗口,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任何借“食疗”“养生”之名暗示或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均将依法受到查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普通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对于标签上宣称“祛病”“改善症状”等用语注意甄别、理性消费、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