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取消68家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取消认定后完成信用修复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并获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可以三年内再次申报。
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企业,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动态管理,持续擦亮专精特新“金字招牌”。
附件:取消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2026年第一批)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