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6〕23号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坚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四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某平台网店销售的一款普通食品“清湿茶”的广告页面中,发布了“功效:养肝护肝、祛湿解燥、补气提神、缓解疲劳、预防感冒、利水利尿、消肿开胃、润肠通便、改善睡眠、清凉解毒”等宣传内容。经查,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 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罚款。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领域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功效的典型案件。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严禁宣称具有任何功效。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广告页面中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养肝护肝、改善睡眠、预防感冒等十余项功效,属于典型的虚构商品效果的虚假广告行为。随着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部分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夸大、不实的食品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销售领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有效震慑了同类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某平台网店销售“金燕耳高山生态有机银耳”食品的详情页中,发布了“具有出色的保湿与抗氧化能力”“高活性植物胶源4倍高浓稠” “活性高分子多糖含量是普通银耳的3-4倍”等宣传内容,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佐证材料,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普通食品混淆与保健食品界限、虚假功效宣称的典型案例。涉案银耳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擅自使用“保湿抗氧化”等功效性表述,并以多倍含量、高浓稠度等对比性数据进行营销引流,但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检测依据及证明材料,其宣传内容不实且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依法构成虚假广告。本案再次明确网络营销页面属于法定广告监管范畴, 电商店铺详情页的卖点介绍、功效宣传、数据对比等营销性内容,均属于商业广告,统一纳入广告法监管,有效纠正了部分电商经营者认为线上图文介绍不属于广告的错误认知,压实了网络广告发布主体责任。
三、深圳市某贸易商行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某平台网店销售的“全规格鱿鱼干北海干尤鱼烧烤专用特级炒菜煲汤干货大号批发”的页面中标题带有“特级”用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事商品实物,发现其标注的等级质量执行标准没有“特级”字样, 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事商品等级为“特级”的证据。 当事人在某平台发布引人误解的文案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电商经营者在销售普通食品时,盲目使用“特级”等字样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 当事人在无法提供相应等级证明的情况下,随意为涉事普通食品冠以“特级”属性,实质上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食品的等级与质量应当与其执行标准及真实品质相符,任何形式的“乱贴标签”或“夸大词藻”均触碰了法律红线。本案的及时查处,不仅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警示广大电商经营者: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商品标题及详情页的营销宣称必须做到真实、准确、有据可查,切勿因盲目追求流量和转化率而以身试法。
四、深圳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线下会议+微信群+销售 APP”的闭环营销,将普通食品“万丹通能量复合肽”等包装成具有“治疗高血压、停药减压”等功效的产品,误导老年消费者,甚至导致部分消费者停药、延误治疗,严重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通过会议等方式将普通食品宣传为有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案件,受害群体明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社会警示意义。 当事人通过会议营销、微信群、销售 APP等方式,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误导老年消费者,甚至导致部分消费者停药、延误治疗,严重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案件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证、跨部门协作,体现了较强的执法专业性与规范性。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也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查处类似案件的经验参考,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教育意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