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2026〕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5〕10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粤环发〔2024〕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现就联网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在我市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广东省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修订)》的有关规定,在联网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基本信息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计量资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
4.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5.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
6.建立在线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7.设备集成商出具符合联网规范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8.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原件1份,详见附件)。
材料提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中民时代广场B座17楼1710室。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由专家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对检验检测设备、人员能力等开展评审。对审查内容结论均为符合且提交材料无误的,我局将予以联网。
(三)已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生检测线迁移、新增或变更检测线类型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其他计量认证、检测设备、检验场址等一般信息变更的,需在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信息变更材料。
二、检测人员管理
检测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数据管理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数据交换接口规范,通过网络实时向我局传递检验车辆的基本信息、车辆检测图像及视频、检验过程数据、检验结果等数据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站内联网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传输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特此通知。
附件: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联系人:周峰、刘辉,电话:0755-83116519、0755-23890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