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博士后所在单位未及时为博士后申请相关资助,出现了逾期的情况。为严格落实我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强化单位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博士后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24〕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的规定,博士后所在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资助申请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二、对经我局审核退回的申请,博士后所在单位应补齐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再次提出申请。对于已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经我局审核退回后逾期未再次提交的,博士后所在单位补齐材料后,须于2026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再次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本次申请。
三、各单位应加强博士后人员信息填报审核,确保博士后考核等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严格按《规定》第四十二条“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进行信用惩戒”执行。
四、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为本单位博士后办理各项资助业务,切实承担并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博士后工作管理情况将纳入我市博士后质量评价体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