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等七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6〕90号)要求及工作部署,为做好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省际联盟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止血材料类(以下简称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等七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我市已参加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等七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
1.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河南省牵头开展的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3.福建省牵头开展的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4.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牵头开展的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三)协议采购量
我市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分别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等七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我市医疗机构各批次集采协议采购量见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
二、采购周期与执行要求
(一)采购周期
1.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到2028年12月31日,其中首年采购协议期至2027年5月30日;
2.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1年;
3.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到2028年12月31日,其中首年采购协议期至2027年5月30日;
4.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其中首年采购协议期至2027年5月30日。采购周期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二)执行要求
1.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度总实际使用量的90%,各中选企业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协议期开始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首年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新增采购需求的,须签订采购协议,经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对于上年度医疗机构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可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2.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成套或组套产品时,价格不得高于供应清单的供应中选价格。
3.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应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续签需求量,续签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注册证中,注册证降幅未达到相应组别中选降幅要求的,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报的采购需求量。
4.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不低于首年协议采购量的2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同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每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总采购量的90%。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在新的协议期开始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
上述各批次集采医疗机构采购超出协议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提前做好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产品挂网,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我市依托深圳阳光平台开展国家组织药物涂层球囊类、泌尿介入类等七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深圳阳光平台应及时完成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集采按时落地实施;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医用耗材编码,并做好与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医用耗材采购交易数据;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中,同一目录分组中若为组套产品,挂网目录要明确备注各产品的组套信息和组套价格。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国家组织泌尿介入类医用耗材输尿管介入鞘(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品种中,产品内不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鞘管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测压传感器”和“鞘管”总价不得超过“总中选价格”。产品内包含测压传感器的,医疗机构按“总中选价格”采购;企业在向医疗机构供应时,需提供配套使用的本企业“测压传感器”以实现具备测量靶向部位生理压力功能,不得额外向医疗机构收取“测压传感器”费用。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将按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回款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完成协议采购量,及时上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政策培训,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协议采购量序时进度和产品供应保障情况,协助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管工作。
(三)各中选企业应落实供应主体责任,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将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