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示范有关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6〕301号,附件1)工作部署,我市拟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推荐工作,对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2)和新增非示范基地进行材料收集。现将工作要求及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内容
商务部将对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价并实施动态调整。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现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充分准备佐证材料,防止被取消其示范资格的风险。同时,基地需填写《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附件4)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自评报告》(附件5)。
二、非示范基地申请创建内容
商务部将认定公布新一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园区,进一步夯实示范基地平台载体作用,逐步形成示范基地引领、各类电商产业集聚区竞相发展新格局,指导其运营主体同样按照附件3-5的有关要求准备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参评材料。
请于5月22日前将上述材料反馈至我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zswc@commerce.sz.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示范有关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可点击标题直接跳转)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单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4.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
5.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自评报告模板
深圳市商务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