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全市范围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罗湖区莲塘街道牛肉丸加工点无证生产食品及非法添加硼酸案
2026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位于罗湖区莲塘街道的一处牛肉丸加工点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原料中硼酸(禁用化学物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调查,该处加工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存在无证生产食品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法对无证窝点负责人立案查处,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剖析:食品中非法添加硼酸(或其前体硼砂)会对人体造成急性中毒,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必须取得许可,原料进货查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职责,在生产加工中必须使用来源可靠、检验合格的食品原料。
案例二:深圳市牛太鲜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掺杂掺假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6年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深圳市牛太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牛肉丸、牛筋丸等肉制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添加约10%的猪肉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构成掺杂掺假;同时对成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欺骗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货值金额67万余元。
鉴于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剖析:无证生产食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掺杂掺假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肉制品中掺杂约10%的猪肉却不作标注,属于典型的“挂牛头卖猪肉”欺诈行为;同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涉案货值高达67万余元,已远超刑事追诉标准。此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如实标注产品成分与生产日期,严禁掺杂掺假;任何试图通过线上平台销售违法食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深圳市轩隆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进口肉类案
前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深圳市轩隆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待销售的精选冻熟猪肚、牛筋、牛肚、牛副产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公司也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入境证明文件。
2026年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297720元、对食品第一责任人张某某罚款29772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精选冻熟猪肚101箱、牛筋30箱、牛肚343箱、牛副产品1180箱。
案件剖析:未经检疫肉类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此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经营未经检疫、来源不明、无中文标签的肉类,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