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6〕53号
202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车用相关产品、儿童家具等5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车用相关产品、儿童家具、人造板、阻燃板、无人机。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113家受检单位的246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35批次。其中,生产领域抽查4家受检单位的9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89家受检单位的194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7批次;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了20家受检单位的43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8批次。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4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5批次。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车用相关产品
本次抽查了我市44家受检单位的10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未抽查到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汽油机油》(GB11121-2006)、《柴油机油》(GB11122-2006)、《机动车辆制动液》(GB12981-2012)、《机动车冷却液第1部分:燃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GB29743.1-2022)、《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GB29518-2013)、《车用汽油清净剂》(GB19592-201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GB/T23436-2009)等标准的要求,对发动机润滑油的“低温动力黏度”、“边界泵送温度”等11个项目;机动车辆制动液的“运动黏度(-40℃)”、“运动黏度(100℃)”等6个项目;机动车冷却液(燃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的“冰点”、“pH值”等6个项目;车用尿素水溶液的“尿素含量”、“密度(20℃)”、“折光率(20nD)”等19个项目;车用燃油清净剂(汽油清净剂)的“倾点”、“闪点(闭口)”等7个项目;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的“相容性”、“热稳定性”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发动机润滑油的“低温动力黏度”。
(二)儿童家具
本次抽查了我市18家受检单位的36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7批次。其中,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1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007-2011)、《家具儿童高椅第1部分:安全要求》(GB22793.1-2008)、《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24)等标准的要求,对儿童双层床、儿童高椅等4种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结构要求”、结构安全等。
(三)人造板
本次抽查了我市13家受检单位的3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其中,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7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实木地板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15036.1-2018)等标准的要求,对人造板产品的“甲醛释放量”、“含水率”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木材名称”。
(四)阻燃板
本次抽查了我市19家受检单位的4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其中,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6批次,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等标准的要求,对阻燃板产品的“甲醛释放量”、“燃烧增长速率指数”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600s内总热释放量”、“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五)无人机
本次抽查了我市19家受检单位的40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23批次。其中,流通领域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17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批次。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GB42590-2023)等标准的要求,对无人机产品的“电子围栏”、“应急处置”、“机体结构”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电子围栏”、“感知和避让”、“电磁兼容性”、“噪声”、“灯光”。
三、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附件:2025年深圳市车用相关产品等5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