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药品经营企业:
为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26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与报告工作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需开展的自查与报告工作包括“省系统数据收集(两品一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数据)”、“省系统年度自查”和“市年度报告”三项内容。
(一)省系统数据收集。根据省药监局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落实2025年经营状况数据填报工作,前期我局已进行通知,请尚未完成填报工作的企业务必于2026年3月2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库系统登录及产值填报指引(2026年版本)》见附件1)。
(二)省系统年度自查。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自查,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通过广东智慧药监系统填写《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市年度报告。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需线下完成市年度报告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企业需填写并上报《药品经营企业2025年经营情况统计表(批发企业)》(详见附件2,企业填写完毕请按如下文件命名格式命名:流通+批发+企业全称+统计表)。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门店无需单独填报,其经营情况纳入药品批发企业统计范畴。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填写并上报《药品经营企业2025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连锁企业)》(详见附件3,企业填写完毕请按如下文件命名格式命名:流通+连锁+企业全称+统计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无需单独填报,其经营情况纳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计范畴。
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和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门店除外)需填写并上报《药品经营企业2025年经营情况统计表(单体药店)》【详见附件4,企业填写完毕请按如下文件命名格式命名:流通+区域(如福田、罗湖等,按《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所在区域填写)+单体+企业全称+统计表】。
以上统计表填写完毕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报。上报要求如下:
1.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需将报表电子版按以上文件命名格式命名,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ypaqjgc@mail.amr.sz.gov.cn,
2.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需将报表电子版按以上文件命名格式命名,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按所属区域分别发送至相应电子邮箱:
如对表格填写有疑问,可致电0755-22301432、17727934811咨询。
二、相关要求
(一)自查与报告情况将作为跟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状态,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药品经营企业务必认真自查自纠企业经营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落实整改并确保自查与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务必高度重视以上工作并亲自抓落实。
(二)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与报告及拒绝、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库系统登录及产值填报指引(2026年版本)
2.药品经营企业2025年经营情况统计表(批发企业)
3.药品经营企业2025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连锁企业)
4.药品经营企业2025年经营情况统计表(单体药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