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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情况的报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3-05 16:3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深圳市行政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下午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7号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二楼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

  2026年2月13日14:30

  (二)听证会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7号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应到9人,实际到会9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专家代表、街道社区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市民代表、法律行业代表,参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他们分别是生活垃圾分类专家代表:徐期勇、周颖君;街道社区代表:兰菁菁;企事业单位代表:杨石德、曾强;社会组织代表:谢春梅;市民代表:谢璀、藏玲玲;法律行业代表:陈良。

  听证会主持人由我局分类中心主任梁治宇担任,听证陈述人由我局环卫处及分类中心工作人员李明、姜建生、吴远明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我局分类中心工作人员李水坤担任。


  二、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新增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证和目前的特许经营有什么区别?

  (二)建议细化明确废弃食用油脂处理“技术手段”;建议建立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台账,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重量、去向、用途进行严格管理。

  (三)建议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相关表述。

  (四)建议保留原《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住宅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进行就地处理。”

  (五)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六)废弃药品应该交给谁回收?

  (七)建议细化垃圾分类激励制度,除了精神奖励之外,能否对社区或物业进行激励,比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升级改造进行激励。

  (八)激励措施是否可以更具体?城管颁发的证书或荣誉可能对教育系统来说没有太大作用,能否在这一块给予针对性证书激励,可能更有助于垃圾分类宣传。

  (九)建议根据城中村、老旧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指引。

  (十)关于“好房子”建设,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哪些地方有所体现?

  (十一)建议细化明确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垃圾分类工作职责。

  (十二)关于第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这里的收费标准是指什么?

  (十三)关于第四十六条“市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该条款未能落实到位,条款要求较简单,未明确责任单位职责。

  (十四)建议在第五十一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中加入“源头减量”。

  (十五)关于第六十二条“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评选要求。”该条款是否在落实,有哪个单位在监督执行?

  (十六)第六十四条到第七十条设置了罚则,但未细化执法程序。建议考虑增加相应条款,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如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并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防止处罚随意性。

  三、听证意见建议答辩情况

  针对听证参加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了回应。经进一步研究分析,具体答辩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问题及建议答辩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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