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22号,链接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2/content_7049983.htm)要求,做好我市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督管理,现将深圳市全面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营单位备案统一通过“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https://dara.gd.gov.cn/nongyao/login。
二、时间要求
2026年1月1日前深圳市已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的农药经营单位,请务必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2026年1月1日及之后新开展互联网农药经营活动的农药经营单位,应自上线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备案。
三、备案内容
备案需填报与提交以下材料信息:(一)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二)经营者主体信息;(三)用于经营农药的网站、应用程序、网络平台名称及访问地址;(四)对应店铺名称及截图;(五)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
四、备案操作流程
(一)登录“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https://dara.gd.gov.cn/nongyao/login),点击“互联网经营备案”入口,无需填写账号密码;
(二)输入本单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系统自动核验并显示相关信息;
(三)确认信息后,填写联系人手机号码并获取验证码;
(四)逐项填写带红色星号(*)的必填内容。如有多网站、多平台或多店铺,请以分号“;”分隔填写,无则填“无”;
(五)上传农药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及能清晰显示店铺名称的网店界面截图;
(六)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备案申报。
五、有关说明
(一)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通过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农药产品的,无需办理此备案。
(二)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述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三)严查互联网农药经营资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互联网农药经营资质要求,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未及时备案、未公示证件等问题。请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务必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线后按规定及时备案,并在显著位置完整公示许可证件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纠正许可信息公示不规范、不完整,以及许可变更后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杜绝以个人小额交易、产品技术推广等名义进行网上无证卖药。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