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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2-24 16:5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披露工作成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同步编制了《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手册》(作为《指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文件要求,切实助力本市企业规范环境信息披露流程、提升披露工作效能,持续夯实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基础,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市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和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下称披露企业)。

  第三条【主体责任】披露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披露企业须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环境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属地管理局。

  第四条【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各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推进落实、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其他各相关处室负责协助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下称企业名单)制定和按要求提供企业需披露的相关信息,共同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披露对象】下列企业需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一)强制披露企业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以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3.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

  4.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下称“发债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具体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可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询本年度企业名单。

  (二)自愿披露企业

  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通过填写企业信息表(附件1)并签署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承诺书(附件2)向属地管理局提出披露申请。

  第六条【披露时限】

  (一)强制披露企业

  1.当年度被移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但仍在当年度公布的企业名单的相关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当年度仍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至下一年度企业名单更新时为止;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3年;

  3.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3年纳入企业名单,期间再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3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3年纳入企业名单;

  4.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企业,按最长披露期限执行;

  5.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上一年度名单企业仍需继续执行披露义务。

  (二)自愿披露企业

  自愿披露信息企业以自愿为原则,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以企业申请时间为准。

  表1 强制披露对象汇总表

  披露对象

  披露时限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披露名单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纳入披露名单,延续至完成验收后的第3年

  (三)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3.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5.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连续3年纳入披露名单,如期间再次符合纳入条件,待3年期满后,再连续3年纳入名单

  (四)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披露程序与内容

  第七条【强制披露程序】强制披露企业纳入名单后,应按照《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手册》(附件3)(以下简称《实施手册》),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stfw/index)披露环境信息,具体步骤包括:

  (一)登录该系统完成账号注册;

  (二)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新增年度报告,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填报步骤可参考《实施手册》(附件3)中年度报告填报指南部分。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有收到含有本指引第九条相关环境信息的法律文书,须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新增临时报告,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填报步骤可参考《实施手册》(附件3)中临时报告填报指南部分。

  第八条【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包括通用信息和特有信息两类,具体如下:

  (一)通用信息共8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如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详见附件4)、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环保信用评价等;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及自行监测等;

  4.纳入碳排放交易权的企业应填写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须与碳排放核查报告保持一致,未纳入的企业在该栏目填写“未纳入”;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

  6.生态环境违法信息,需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网址:https://ep.meeb.sz.gov.cn/ups/login)查询获取,且披露内容须与平台信息保持一致;

  7.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须根据当年度已披露的临时报告如实填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年度报告时,除通用信息外,还应披露以下两项特有信息: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所披露内容须与审核绩效表格内容保持一致。

  (三)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通用信息外,还应披露以下两项特有信息:

  1.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须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2.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须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述内容须和证券交易所公示、企业年报、财报等信息保持一致。

  表2 年报披露内容汇总表

  企业类型

  披露内容

  通用信息(8项)

  特有信息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

  4.碳排放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

  6.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7.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无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三)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

  1.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

  2.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临时报告内容】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包括以下7项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参考《生态环境部38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附件4);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等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

  (六)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需说明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条【补充披露要求】每年度新纳入企业名单的,若在本年度1月1日至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指引第九条相关环境信息的,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该期间相关环境信息。

  第十一条【自愿披露程序】自愿披露企业按以下步骤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一)通过填写企业信息表和签署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承诺书向属地管理局申请开通账号;

  (二)按照《实施手册》(附件3)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stfw/index)完成账号注册;

  (三)完成账号注册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有收到含有本指引第九条相关环境信息的法律文书,需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新增临时报告,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填报步骤可参考《实施手册》(附件3)中临时报告填报指南部分;

  (四)自成为自愿披露企业后次年开始,在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新增年度报告,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环境信息(若无相关环境信息,则填写“无”),填报步骤可参考《实施手册》(附件3)中年度报告填报指南部分;

  (五)有退出意愿的企业向属地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撤销账号和退出自愿披露名单。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审核后将退出名单报执法处,执法处根据名单向省厅申请撤销账号。撤销成功后,由管理局通知企业。

第四章  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数据规范】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相关数据和表述,须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领域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披露质量】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严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披露企业在披露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查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知识问答》(附件5),或向属地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反馈、咨询,及时解决问题;企业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工作;对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落实情况报属地管理局。

  (二)强制披露企业须按要求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三)鼓励非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披露企业在产品说明书或公众易关注的位置披露环境信息;对于自愿披露企业,优先推荐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在市级优秀企业评比、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给予正向激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企业信息表

                  2.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承诺书

                  3.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手册

                  4.生态环境部38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5.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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