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2-23 16:0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环办〔2025〕112号


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实施更具弹性和温度的执法监管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生态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加快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深法治办〔2023〕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立案前,检查时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并按承诺书要求进行整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再予以查处的制度,是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

  第三条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 告知承诺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职权法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坚决守好环境质量底线。

  (二)坚持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既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又有效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三)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改正承诺或适用告知承诺制度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将处罚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一)在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近二年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当事人自愿签订《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自愿签订《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启动条件、适用情形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度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所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案件3宗或以上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认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初步认定当事人所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项已纳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且符合清单规定的启动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检查要求,规范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签署承诺。初步认定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承诺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所涉违法行为、相关法条以及具体整改要求。承诺书经签署后应当及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三)整改核查。对能够当场完成整改的,应当当场进行核查;对不能当场完成整改的,当事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书面整改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于承诺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均应当通过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记录;

  (四)审查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整改情况后,经案件审查、负责人审批认为符合告知承诺制度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同时做好台账记录;经审查审批认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度适用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过程中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同时根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适用告知承诺制度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及附件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告知承诺事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近二年内首次违法”是指以当次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内,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记录(含不予处罚记录和已进行处罚修复的记录);

  (三)“近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案件”是指以当次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一年内,经核查后确定属实、与案涉违法行为相关且不属于同一投诉人的信访投诉案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