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依法注销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告》(深环〔2025〕218号)公示期已满,期间我局未收到异议。
我局近期开展核查发现,部分法人或其他组织已依法终止,或部分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且经现场检查,单位已终止辐射活动(名单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我局决定注销有关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如被注销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公告注销名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