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两批药品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3号)要求,为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
1.根据《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产生的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
2.根据《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产生的中选结果清单(详见附件2)。
3.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要求上述项目中属于备案采购的品种(流标品种,详见附件3、4)。
(二)采购主体
参加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预采购量填报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深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首年协议采购量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确定的首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6)。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
二、采购周期
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一)规范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挂网,组织签订合同。我市依托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药品平台)落实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深圳药品平台应督促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和价格及时挂网,组织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统一的集采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二)落实采购文件约定。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也可选择其他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
其中,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及中选产品的增量部分合计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项目,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继续采购中选/中选限量产品的,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
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与接续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深圳药品平台关闭相关药品原历史购销合同采购下单功能,按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合同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要求及时、足量组织生产,并在实施日期前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接续采购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日常监测。深圳药品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定期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的供应、配送等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按时平稳地完成协议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
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清单
3.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备案采购品种目录表
4.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备案采购品种目录表
5.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表
6.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表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