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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通过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深圳考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宜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2-02 16:5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司法部关于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4号)相关要求,现就深圳市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2025年12月22日-26日,9:00-12:00,14:00-17:45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咨询电话:0755-82019607(12月21日—26日请拨打0755-88127791)

  二、预约方式:

  (一)下载“i深圳”APP,选择“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搜索“法律职业资格初审”,自行预约日期及时间段。

  (二)打开“i深圳”小程序,选择“个人服务”-“办事预约”-“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搜索“法律职业资格初审”,自行预约日期及时间段。

  以上预约渠道自12月12日17:00开放。

  三、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版报名照片,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照片由省司法厅根据申请人报名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信息统一印制。申请人必须本人到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需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以现役军人身份报考的申请人,除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如毕业(学位)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学位)证明书》。

  1、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1)如提交的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学籍或考籍的时间是在2018年4月28日以后,需同时提交前置学历(专科)毕业证原件,用于证明适用“老人老办法”报考条件。

  (2)如提交的研究生学历是在2018年4月28日以后取得学籍且非法学/法律硕士的,需同时提交前置学历(专科/本科)毕业证原件,用于证明适用“老人老办法”报考条件。

  (3)如提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是在2018年4月28日前取得学籍或考籍的且毕业证书上所载的毕业时间是在2018年4月28日以后的,需提交前置学历(专科/本科)毕业证原件或证明取得学籍/考籍时间是在2018年4月28日前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适用“老人老办法”报考条件。

  (4)如提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时间是在2018年4月28日前的,则无需提交前置学历(专科/本科)毕业证。

  2、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三) 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证明材料。对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出具报名时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能体现缴纳单位名称及缴纳时间期限,下同),不能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可以出具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证件。对于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出具报名时提交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5年12月29日。

  四、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

  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前往。

  (二)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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