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堤及市管大中型水闸管理和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防洪(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堤和市管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对象
本次划定对象包括31段海堤、9座市管大中型水闸。
(一)海堤31段,分别是西海堤大空港段、西海堤机场段、西海堤西乡段、前海湾海堤大铲湾凸堤段、前海湾海堤宝安中心段、前海湾海堤宝安段、前海湾海堤南山段、深圳湾海堤南山段、深圳湾海堤福田段、大鹏湾中英街海堤、大鹏湾沙头角海堤、大鹏湾海鲜街海堤、大鹏湾溪涌海堤、大鹏湾沙鱼涌西段海堤、大鹏湾沙鱼涌海堤、大鹏湾官湖西段海堤、大鹏湾官湖东段海堤、大鹏湾六月海堤、大鹏湾水头沙海堤、大鹏湾月亮湾海堤、大鹏湾月亮湾东段海堤、大亚湾西涌海堤、大亚湾东涌海堤、大亚湾杨梅坑海堤、大亚湾东山海堤、大亚湾新大海堤、大亚湾王母海堤、大亚湾龙岐湾海堤、大亚湾鹏城海堤、大亚湾鹏城东段海堤、大亚湾坝光海堤。
(二)市管大中型水闸9座,分别是罗雨水闸、笋岗水闸、布吉河口水闸、大沙河河口水闸、洋涌河水闸、沙井河口水闸、潭头水闸、福海河中节制闸、福海河南节制闸。
二、划定范围
(一)海堤管理范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防洪防潮海堤管理范围按照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的标准划定。
(二)市管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大型水闸按照上、下游宽度300米,两侧宽度50米且不超河道管理范围的标准划定;中型水闸按照上、下游宽度50米,两侧宽度30米且不超河道管理范围的标准划定。
三、管控要求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围垦、耕种;
2.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3.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4.挖砂、抽砂、取土;
5.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6.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范畴。
(二)本次公告的管理范围按照统一标准划定,对局部区域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防洪(潮)排涝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海堤管理范围划界图
2.深圳市市管大中型水闸管理范围划界图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