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2025〕16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记分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化、科学化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记分细则》(附件1),以季度为周期开展记分工作,根据记分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记分结果90分(含)以上的,下一季度不纳入生态系统移动源双随机检查,做到无事不扰;对记分结果60分以下的,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并进行约谈。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在“深圳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上查看分值,针对扣分项要全面分析原因,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记分结果为60分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切实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与检验质量。
二、开展明管明线改造
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路和线路布置,杜绝隐蔽检验操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明管明线改造指引》(附件2),通过对管路与线路实施有色标识、接口封签等改造,促进检验全过程可视化与透明化。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明管明线改造指引》改造完成后,要在仪器端、电脑工控机端预留绑定接口,并告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封签绑定、拍照存档。接口封签绑定后,如仪器设备、电脑工控机因检定、维护等确需打开封签条的,需提前告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检定、维护后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封签。
三、优化监控视频录像
为进一步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优化监控视频录像指引》(附件3),通过优化画面清晰度、监控覆盖范围等,提高监控视频录像质量,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优化监控视频录像指引》,及时优化监控视频录像,保证监控视频录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记分细则
2.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明管明线改造指引
3.深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优化监控视频录像指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