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持续提高全市叉车维保质量,规范叉车使用行为,保证在用叉车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状态,防范叉车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督抽查工作内容
(一)监督抽查数量
计划抽查500台叉车。
(二)监督抽查项目
见附件1。
(三)监督抽查合格结论判定规则
对应以下情形,则整体结论判定为该台叉车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合格。①A、B类抽查项目全部合格的;②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但使用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向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提交了填写处理结果的《初步结果通知书》等见证材料,经抽查人员确认已有效整改的。
对应以下情形,则整体结论判定为该台叉车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①存在A类抽查项目不合格的;②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且使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向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提交填写处理结果的《初步结果通知书》等见证材料,经抽查人员确认已有效整改的。
二、抽查抽样原则
(一)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负责指导市特检院具体实施抽样工作。
(二)抽样范围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除外)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叉车。叉车出租单位将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暂时停在“三区”外待租用的,属于抽样范围。
(三)列入抽查清单的叉车,在抽查时发现设备实际处在停用、检修等状况,不适合进行抽查检验的,如企业还有其他叉车在场使用,应当场对该企业同等数量的其他叉车进行抽查。
(四)发现叉车在深圳市外或者在建设工程工地等明确不属于我局监管区域内作业的,或者已变更属具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的,从抽样结果中剔除,重新抽样补齐数量。
(五)对于安装了物联监测设备且在市特检院建设的市级平台中正常对接数据的叉车,可暂不列入本年度抽查对象。
三、监督抽查现场检验
(一)监督抽查任务告知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该分阶段将抽查任务信息有效告知被抽查单位,保证信息可控、指令清晰。实施抽查前一天,应告知使用单位计划抽查时间、相关工作依据、程序和要求。实施抽查当天,应告知使用单位计划抽查的具体叉车编号。现场抽查时,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出具《深圳市叉车维保及使用安全抽查通知单》(下称《抽查通知单》,附件2),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收。《抽查通知单》中应载明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二)抽查实施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抽查人员实施现场抽查时应由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陪同(下称“陪检人员”),安排持有叉车司机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配合抽查。必要时,辖区局可派人对工作现场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或问题。被抽查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或现场无持有叉车司机作业人员证书的配合人员,或不当场申诉但又拒绝签收《抽查通知单》的,由监督抽查检验机构联系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的,由辖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被抽查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抽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检验工作,通过拍照或视频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证据固定,对进入抽查现场及实施现场抽查的主要工作点予以记录,并现场出具《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下称《初步结果通知书》,附件3)。开展抽查工作时,还应采集统计所抽查叉车的有关信息,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人、第三方维保单位(如有)名称及联系人、设备环保相关信息等,统计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现场抽查结束后,抽查人员应当场将各个不合格项目、整体初步判定结论、后续处置要求等情况告知陪检人员。陪检人员对抽查结论无异议的,在《初步结果通知书》签字确认,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核。如陪检人员提出异议,抽查人员应予以解答。经解答双方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局到场协调解决。如辖区局协调后,陪检人员仍有异议,为保证设备抽查状态的一致性,由辖区局在使用单位和抽查人员的见证下对有异议的叉车查封保存,并由监督抽查机构抽查人员在其内部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下对该叉车实施复核。
四、监督抽查后处理
(一)隐患处置
1.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存在A、B类不合格项的叉车,采取适当措施对设备进行封停(如在叉车启动开关处张贴封条),待检验机构整改确认或者复检合格后再启用。
2.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初步结果通知书》中将“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等处置意见告知被抽查单位,还应拍照固化企业采取的封停措施。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发现叉车存在A、B类不合格项的,应在现场抽查结束次日起24小时内通过电子信息渠道将《抽查通知单》《初步结果通知书》《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下称《报告单》,附件4)等证据材料报送叉车使用地辖区局。《报告单》对不合格项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文字表述应与《初步结果通知书》一致。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发现叉车存在使用管理统计项问题的,应每半月一次通过电子信息渠道将《叉车抽查工作信息采集统计表》(附件5)报送至叉车所在地辖区局。
对于抽查发现判定项中仅存在B类不合格项的叉车,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并提交填写了整改结果的《监督检查初步结果通知书》等见证材料,供检验机构进行确认。对于抽查整体结论为不合格的叉车,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并申报复检。
3.辖区局接到《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整改继续使用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二是按照市局有关专项行动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警示教育、完善台账、建立微信群等工作。辖区局接到《叉车抽查工作信息采集统计表》中的统计项问题后,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佐证材料,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二)违法行为查处
1.对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叉车的使用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相关辖区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十条予以立案处罚。
2.抽查发现叉车存在A、B类不合格项,叉车设备所在地辖区局发现使用单位未经整改继续使用的,由辖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立案处罚。
3.抽查发现使用管理统计项问题,辖区局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单位未及时改正且继续使用叉车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报送和结果公告
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应在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特设处在2个月内将监督抽查结果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
附件:1.深圳市2025年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项目
2.深圳市叉车维保质量及使用安全监督抽查通知单
3.监督抽查初步结果通知书(叉车)
4.特种设备重大问题报告单
5.叉车抽查工作信息采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