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6〕1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宝安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
(二)规范高效原则;
(三)完整统一原则;
(四)真实可靠原则;
(五)收支平衡原则;
(六)绩效追踪原则;
(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
(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 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 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本单位人员、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预算。
第十条 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按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测算、编制,如确因情况特殊,预算定额不足的,据实编制弥补预算定额不足的支出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按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要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要求、单位、数量、资金来源、需求时间、采购方式等,严禁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和装修办公室、会议室,严禁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部门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收支建议计划,并附有关的文件依据和编报说明;
“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并附编报说明;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财政收支预算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为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灵活性,减少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促进预算单位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部门预算编制中,按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常规业务工作任务的项目支出预算的5%预留机动经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预算指标分为人员、公用、项目经费和预留机动经费四部分。
(一)人员经费。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编内正式人员的工资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其他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按项目内容分类,每项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四)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执行中凡在预留机动经费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预留机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预留机动经费的使用需报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三)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
(四)政府采购资金结余指标。由预算单位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结转至下年6月30日前使用,逾期未办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五)预留机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金,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开展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