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通〔2007〕5号
为保障我市道路通行安全,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加装、改装和使用“氙气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灯具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的灯具,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二、机动车安装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且使用的灯具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近光:不允许眩目;
(二)远光: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最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cd;
(三)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同时熄灭。
三、对于已加装、改装“氙气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灯具的机动车,请机动车所有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自行改正。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将依法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业务。
四、对销售以及为机动车加装、改装“氙气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灯具的,由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工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