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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7-09-19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的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为宗旨,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2、主要目标。慈善理念深入人心, 公民的慈善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普遍增强,各种慈善组织得到极大发展,慈善品牌项目全面开花;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到2010年,全市慈善捐款达到GDP的0.5%;慈善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救助体系相配套、与社会福利网络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

  二、制定和落实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3、大力弘扬慈善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宣传部门要制定实施慈善宣传计划,全市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慈善专栏、专题节目等,安排相应的慈善公益广告免费广告时段。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全面推行慈善教育从娃娃抓起的长期计划,设定义工学时,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慈善教育计划”和“慈善教育基地”,吸引青少年学生参与慈善活动。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级慈善组织要通过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拍、义诊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宣传社会各界取之于民、反馈社会的慈行善举。


  4、建立慈善捐赠表彰制度.以市政府名义设立“鹏城慈善奖”,原则上每二年一次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个人和项目;由民政部门和有关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全市“慈善排行榜”和年度慈善人物的评选;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吸引他们在慈善组织任职,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人物予以宣传表彰,并推荐其参评“中华慈善人物大奖”。

  5.加快发展慈善组织。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领军慈善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切实改变我市慈善组织不多、规模偏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知度不高的状况。推广福田区设立街道“爱心超市”的经验,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发挥市慈善会在我市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引导和示范促进作用,各区可成立慈善会,街道成立慈善工作联络站,社区设立慈善捐赠点,形成各区慈善组织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又是市慈善会的团体会员的工作格局,以实现救助和募捐的纵向连动效应。
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放宽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对在街道、社区层面活动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授权街道办事处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在区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对尚不具体法人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先予以备案管理,待法人条件成熟后,再予以登记。在慈善组织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在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鼓励成立高度民间化的各种慈善组织。积极推动各基层慈善组织完备登记手续,使之形成合法运作的长效机制。

  6.开发慈善救助项目。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捐赠活动,不断拓展慈善救助领域,针对不同时期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热点、难点和城市民生工作方面的特征,适时开发、推出慈善项目,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使“项目援助”成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努力实现慈善劝募从初创起步阶段主要依赖行政动员认捐方式向市场化劝募方式转变。重点在安老、助孤、帮残、济困、赈灾、助医等项目上发挥作用,并逐步拓展救助领域;加强与国际援助合作组织的合作,提升救助项目的科学效应和管理水平。推动社会捐助工作规范化,做好“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各项工作。

  7.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立健全财政扶持和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运行机制和有效方式。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慈善公益及其发展事业。积极扩大福利彩票发行,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和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慈善事业,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公益救助的有效衔接。

  8.落实慈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依法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制定。

  9.完善慈善募捐机制。政府要推动发展多元化的募捐渠道,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的力度,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国家、省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公募组织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规范公募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设点进行募捐,经民政部门批准,慈善组织可以在各区设立的固定募捐点开展募捐活动。各区原则上可设立若干个固定募捐点,由民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批准核定。

  各类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必须向捐款人出具合法的捐赠收据,并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接受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

  10.设立“深圳慈善日”。每年11月1日为“深圳慈善日”,举行全市“慈善万人行”长跑活动,并启动“慈善一日捐”活动,鼓励、引导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出一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出一天的利润,充实慈善捐助资金。

  11.培育慈善家队伍。为各界人士参与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倡导“企业公民”理念,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支持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倡导设立"冠名基金",或创办非公募基金会,以资金和智力输出参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事业和定向捐助活动。

  12.建立“社工+义工”制度。充分运用专业社工,带动和促进义工服务的快速有序发展,推动义工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推广和普及义工登记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义工服务,促进义工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发展重点,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场地、经费安排、慈善活动开展及政策上支持慈善工作,努力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推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慈善团体自主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各级领导要积极带头参与慈善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做出榜样。


  14.健全管理体制,提高慈善组织机构运作能力。各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建立行业联合组织,制定慈善行业规范,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意识。要加强慈善组织的合作,公开慈善资源信息,综合调配慈善资源,提高慈善组织救助和服务的实际效能。


  慈善组织要将提高社会效益作为行业第一准则,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管理,参照照国际惯例,借鉴国内城市先进慈善组织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当年募捐新增总额和项目运作成本总额不超过10%计提工作经费,将募捐与救助项目与慈善组织的运营经费相挂钩,加强人才队伍道德教育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绩效考核和奖优惩劣的工作制度建设,真正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各级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各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实施救助工作的,应通报受助对象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合理调配发放各种救助款物,避免重复救助。街道负责对实施各类慈善救助后的相关信息及数据进行统计,并报送到所在区民政部门。全市慈善救助信息由市民政局进行汇总,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外公示。

  15.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力度。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慈善组织依法建立、依法管理、依法运行。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规范慈善机构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和行为,促进慈善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

  逐步健全完善慈善行业评估和失信惩罚制度,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有效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有效促进资金募集合法、运作安全。各慈善组织要将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16.进一步加强宣传与交流。要大力宣传报导合法登记慈善组织的活动,引导规范各类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不给非法募捐甚至诈骗善款行为提供活动的空间;创新现代慈善的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时尚慈善、消费慈善、体育慈善、娱乐慈善和科普慈善等;广泛开展慈善事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理念、技术、资金和资源,鼓励我市慈善机构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慈善机构间的慈善项目合作,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开展慈善救助服务,不断提高我市慈善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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