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9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制造,生产流程包含CNC加工、喷砂、冲压等工序,存在噪声、粉尘(铝金属粉尘、矽尘)等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经现场核查,该公司仅能提供一份采样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无法出示2018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期间的任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其承认因企业规模较小、对职业卫生重视不足,自2017年12月后未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相关检测或评价工作。经核实,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某区卫生健康局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于2025年6月19日前完成整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并提交完整报告。为精准认定违法事实,某区卫生健康局结合法规修订节点开展深入调查:该公司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金属结构制造(代码C3311)。2018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按当时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1年3月12日起,新修订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实施,该公司风险分类调整为“严重”,按照新修订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需每年至少一次检测、每三年至少一次现状评价。据此,最终认定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9日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21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9日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被发现违法,无既往处罚记录,且未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及现状评价报告,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某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及《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95、604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现状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要求。某区卫生健康局先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后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结合该公司系首次违法、未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且主动完成整改的从轻情节,对其作出警告处罚,既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又规范了执法程序,处置合法合理。
【典型意义】
本案处罚幅度虽轻,但涉及职业病防治领域法规政策衔接,对执法实践和行业合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的处理为跨规章修订期违法行为处理提供了执法范本。当违法行为持续跨越新旧规章及目录修订节点,执法机关需精准划分时间界限,分段适用对应规定,避免简单化认定。本案中,执法人员细致比对规章修订时间与风险分类调整标准,清晰界定违法事实边界,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指引,彰显行政执法的严谨性与规范性。
其次,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易因规模小、人员少忽视职业病防治,本案中该公司长达七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暴露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通过案件查处,促使相关企业认识到职业卫生合规是保障劳动者健康、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推动行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
最后,本案的处理彰显了行政执法守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核心价值。职业病危害隐蔽且易累积,定期检测与评价是风险早期防控的关键。执法机关查处这类长期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既推动企业及时消除潜在健康隐患,也促使各类用人单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共同筑牢劳动环境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