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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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深圳市某理疗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6-03-24 08:4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3日,某区卫生健康局接市民投诉,反映深圳市某理疗馆(以下简称“该理疗馆”)违规开展针灸服务,执法人员即前往该理疗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理疗馆持有《营业执照》,但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查见现场有经营者朱某利及理疗师朱某华两名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朱某华仅能出示非卫生系统颁发的培训证书及一份乡村医生退休证明;另,执法人员现场查见含“颈椎病”等内容的宣传灯箱、若干玻璃火罐及一盒未拆封针灸针,大厅张贴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宣传页。经核实,该理疗馆的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该理疗馆的违法行为,某区卫生健康局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全面调查,确认该理疗馆未取得相关许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朱某华为顾客开展针灸治疗,该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未造成明确人身损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分析】

  针灸属于医疗行为,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场所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操作。该理疗馆以“养生理疗”名义开展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及《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该理疗馆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践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虽案值不大,但聚焦养生保健行业常见“越界”行为,对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具体体现如下:

  一、明确法律边界。当前部分养生馆、理疗馆常以“中医养生”为幌子,违规开展针灸等侵入性医疗活动。本案处理明确了“生活理疗”与“医疗行为”的法律边界。本案通过明确针灸为诊疗活动,为同类机构划定红线,警示经营者不得规避医疗准入监管。

  二、提供调查范本。在面对非卫生系统证书和外地退休证明等复杂情况之下,某区卫生健康局通过跨省协查核实涉案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固定现场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构建了完整证据链。这种细致严谨的调查方式,为处理跨区域、涉及跨区域核实涉案人员身份的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也彰显了执法机关维护医疗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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