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暑期将至,为持续巩固我市“双减”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规范发展,现向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提醒:
一、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资质。机构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筹设期机构不得招生,也不得借办证名义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监管,并完成相关工作。
二、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均属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不得接受暑假期间违规学科类培训报名。
三、规范培训费用收取。全面推广“先学后付”或数字人民币“智付无忧”的收费管理模式。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必须通过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或数字人民币账户进行;须与学员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现金形式收取的费用)应全部存入本机构培训收费监管账户,并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从业人员不得混淆个人账户与培训机构账户,严禁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本应由机构收取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接受家长的合理退费要求。

四、规范培训相关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周边发放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培训广告。严禁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同时,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员工培训制度,杜绝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机构要将学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配足人防、物防、技防设施,确保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对照规定自查自纠,严禁在关键部位设置障碍物,严禁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完善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巡查。重点部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存放时间不少于30日。加强门卫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逻,严防学生伤害案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守好人员安全关。

希望全市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深圳市教育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