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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份合作公司治理迎来新变化,“四会”新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国资委 信息提供日期:2026-06-22 11:3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近日,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市级层面系统规范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会”)的权责边界、议事流程和决策程序,旨在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基础,提升规范化治理能力,补齐市级层面制度空白,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新规7月1日起施行。

  “四会”定位更清晰,权责边界划明白

  股份合作公司是具有深圳特色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形式,是深圳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和中坚力量,也是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坚实支撑。近年来,各区在股份合作公司治理方面已展开积极探索——宝安区于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全面铺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深化改革工作,创新集体股权分置、流转和退出机制;坪山区于今年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内控建设规范化试点工作,并将内控执行情况与管理人员薪酬挂钩。与此同时,部分公司在“四会”运行方面仍有规范空间,权责边界清晰度、监督机制健全性及议事程序统一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区在治理标准和操作流程上也存在一定差异。《规则》的首要任务,正是让“四会”各归其位、各司其职。

  按照《规则》,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同样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委”)则是集体股的“代言人”,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

  集体委权责首次系统性明确

  《规则》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首次对集体委的职责进行了系统性细化——明确其十项具体职责,涵盖持有并管理集体股权益、监督集体资产监管政策的落实、查询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请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代表集体股行使表决权等。

  更重要的是,《规则》为集体委行使表决权画出了清晰的“路线图”:集体委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前,须提前审议大会议题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除换届选举外的其他事项须在会前三日内公示决议。同时,集体委每半年至少就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征询一次合作股股东的意见,意见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直至街道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反馈。此举有效填补了集体委履行股东权利、保障集体股权益的制度空白,推动集体股权益从“纸面规定”迈向“实质落地”。

  引入独立董事与电子表决,治理方式再升级

  在人员选任上,《规则》兼顾风险防控与基层实际。一方面,明确禁止董事长兼任集体委主任,有效阻断经营权、决策权与监督权过度集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另一方面,考虑到基层股份合作公司人力相对紧缺的现实,允许其余董事会成员与集体委成员交叉任职,但董事会成员兼任集体委成员数不得超过集体委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规则》还鼓励股份合作公司聘请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并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为提升决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提供了制度引导。

  在会议方式上,《规则》顺应数字化治理趋势,首次明确“四会”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但须满足实名认证、数据追溯、记录不可篡改等技术条件。这一规定为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导致的会议召集难、表决效率低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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