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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深圳经济特区红树林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2026年9月16日上午,深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深圳经济特区红树林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一级巡视员产耀东介绍相关情况,国际红树林中心秘书长鲍达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市司法局副局长袁中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级调研员武小平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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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在一个多月之前的8月3日,我们召开了一场发布会,介绍了《共生之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深圳实践》白皮书的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召开发布会继续延续生态这个主题,主要是介绍《深圳经济特区红树林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的相关情况,并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一级巡视员产耀东先生;

  国际红树林中心秘书长鲍达明先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先生;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袁中毅先生;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级调研员武小平先生。

  首先,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一级巡视员产耀东先生介绍《若干规定》的总体情况,有请。

  产耀东: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深圳经济特区红树林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深圳市委市政府,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深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强调红树林是“国宝”,要像爱护眼睛一样守护好。202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宣布,在深圳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近年来,深圳始终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将红树林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以最高站位、最大力度、最实举措保障国际红树林中心落地运行。目前,全市红树林总面积约300公顷,已全部实现严格管控。

  守护红树林,就是守护万千生灵,守护城市未来。今年9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若干规定》,目的就是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法治力量,将深圳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若干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构建多层次红树林湿地保护体系。明确市、区、街道、居委会保护职责分工;细化集中连片、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和零星分布、生态功能退化的区域差异化管理路径;设立候鸟保护条款,要求开展候鸟调查监测,防止建设、使用无人机等活动干扰;建立全方位生态修复体系,依法占用须做好保护修复。

  二是建立严格的红树林湿地管理机制。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确需占用的,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估并依法办理手续;采伐、采挖、移植及种子采摘实行严格行政许可;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湿地的物种,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和外来物种管控。

  三是完善红树林湿地合理利用机制。鼓励开展生态研究、教育、游憩、自然体验等活动;建立碳汇计量、底价评估、市场交易、金融支持的全链条碳汇交易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形成“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良性循环;强化科普教育、文化展示功能。

  四是建立国际合作与社会参与机制。支持知识共享、科研合作、技术转让等国际合作;推动与红树林集中分布及候鸟迁飞通道沿线城市合作,深化大湾区协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营造共同守护氛围。

  深圳是敢闯敢试的经济特区,更是向绿而行的共生之城。我们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赋予的重大使命,以法治守护海上森林,以先行示范标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为全球红树林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深圳方案。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的,感谢产耀东先生的介绍。接下来,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各位媒体朋友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下面开始提问。

  记者:央广网记者提问,请问鲍达明秘书长,国际红树林中心已正式实体化运行,作为全球首个以红树林湿地保护为主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若干规定》如何为国际红树林中心建设和深圳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提供法治支撑?谢谢。

  鲍达明: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国际红树林中心从倡议到运行,得到各方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深圳市的积极参与和各方面的全方位支持。借此机会,我也想谈谈《若干规定》对国际红树林中心未来工作的重大意义。

  2022年11月份的时候,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宣布要“在深圳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2024年11月份,有18个国家的代表在深圳签署了《关于成立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协定》。2026年6月份,《成立协定》正式生效,现在有签署国总共是21个。今年7月份,国际红树林中心第一次理事会在深圳成功召开,中心已经正式步入实体化运行的阶段。

  红树林保护,与维护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今年7月份在深圳举行的APEC林业部长级会议期间,首次将红树林纳入到《林业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

  《若干规定》的制定与国际红树林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紧密衔接,可以说进一步强化了国际合作机制,从三个方面为国际红树林中心建设和运行,以及深圳市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提供了保障和支撑: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若干规定》以法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心建设运行的支持和保障,据我了解,《若干规定》可能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一个政府间国际环保组织进行保障,这是唯一的一个法规,我没有查到别的地方有这样的,促进国际合作是有的,但是并没有对这个国际环保组织本身给予支持,所以我觉得这对深圳来讲也是一个全新的创举。它进一步健全了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中心加强与中国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深圳市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在深圳长期稳定运行提供有利条件。

  二是推动务实合作。支持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知识共享、合作研究、技术交流、教育传播、能力建设和试点项目等等,为中心履行职能、深化务实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国际红树林中心将聚焦成员国的实际需求,推动知识、技术和优秀实践案例的转化应用,促进红树林保护合作取得实际成效。

  三是促进双向赋能。深圳在红树林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心总部设在深圳,可以深化红树林湿地保护、候鸟迁飞通道、蓝碳市场交易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区域协作,促进国际经验与技术,以及深圳实践相互借鉴,推动深圳创新实践走向世界,拓展深圳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空间。

  我们期待与深圳继续加强合作,携手推动中心高质量发展,立足深圳、服务全球,为全球红树林保护和生态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深圳实践。谢谢大家!

  记者: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请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林正茂副主任,我们知道深圳市已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了多部法规,此次选择制定红树林湿地专门规定,而不是在一般性湿地保护规定中一并规范,请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是基于怎样的立法考量的?谢谢。

  林正茂: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深圳在生态文明领域已经有一系列的生态保护法规,但红树林湿地对深圳具有独特的意义,首先是2007年7月24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红树为深圳市市树的决定,其次红树林湿地具有独特的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需求,一般性的湿地保护规定难以精准应对。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红树林湿地的生态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特有的珍稀生态系统,在防风消浪、固碳储碳、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其生态系统结构和演替规律与其他湿地类型差异显著,对潮间带水文条件、盐度、温度等环境因子有着特殊的要求,一旦破坏极难恢复,因此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二是深圳面临的红树林保护挑战具有特殊性。深圳是全国唯一在城市腹地拥有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城市,红树林地处城市腹地,面临生境破碎化、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挑战,一般性湿地保护规定难以精准应对。例如,深圳红树林湿地中无瓣海桑、拉关木等外来树种曾在部分区域形成单一优势群种,挤占乡土红树植物生存空间,《若干规定》据此专门设定了外来物种管控条款。这些挑战是一般性湿地保护规定难以充分覆盖的,需要以更高标准、更精准的制度响应来应对。

  三是刚才鲍秘书长所提到的,国际红树林中心落户深圳带来了新的使命要求。2024年11月,国际红树林中心成立协定在深圳正式签署;2026年7月,中心第一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标志着中心正式迈入实体化运作新阶段。作为全球首个以红树林湿地保护为主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在地,深圳有责任构建系统完备的红树林保护法规体系,探索具有独特城市特色的模式和方案,为全球红树林保护修复提供可资借鉴的深圳样本。

  因此,《若干规定》是在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立足深圳实际、聚焦红树林湿地这一特定保护对象,形成了一套契合红树林湿地生态特征与深圳城市特色的精密保护制度。法规全文虽然只有24条,没有追求大而全,但突出问题导向,重在务实管用,确保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我的回答到此,谢谢。

  记者:广东台记者提问,请问市司法局袁中毅副局长,此次《若干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创新亮点?谢谢。

  袁中毅: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次的立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精神,在法治框架内聚焦深圳的特色,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制度创新:

  一是确立红树林湿地“全面保护”的原则。《若干规定》确立红树林湿地全面保护原则,明确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对象既包括红树植物群落,还包括滩涂、潮沟、浅水水域,以及在红树林湿地栖息、觅食的各种野生动物等,实现对红树林湿地的系统性、全方位保护。

  二是创新零星分布红树林的处置机制。《若干规定》根据深圳实际,对红树林零星分布、生态功能退化的区域,经评估论证后可以采取综合整治、修复或者移植等措施。这一制度既守住了生态底线,又为实际管理预留了合理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三是固化“为鸟熄灯”本土实践经验。深圳地处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大通道的关键节点,福田红树林湿地每年有近十万只长途迁徙的候鸟在此栖息、觅食、越冬。候鸟栖息地周边夜间照明管控,上位法未作具体规定。《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优化红树林湿地候鸟栖息地及其周边区域夜间照明布局与管控”,推动鸟类友好城市建设。这是深圳“为鸟熄灯”护鸟实践的法治化升华,填补了国内相关立法空白。

  四是构建全链条保护治理体系。构建起覆盖规划引领、全面保护、科技赋能、生态修复、碳汇交易、合理利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特别是在碳汇交易方面,《若干规定》要求构建涵盖碳汇计量、底价评估、市场交易、金融支持的全链条红树林保护碳汇交易机制,打通了生态价值转化的制度路径。

  五是拓宽开放性的国际视野。《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为国际红树林中心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红树林湿地保护协作;加强与全球红树林集中分布区和候鸟迁飞通道沿线主要城市的交流与合作。这体现了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的国际担当,也体现了从本土保护迈向全球生态治理合作的前瞻性布局。

  这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从核心理念到具体制度,从系统机制到国际合作,层层递进、相互支撑,既精准回应了深圳红树林保护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深圳在红树林保护领域先行先试、引领示范的责任担当。可以说,这些创新不仅为深圳红树林湿地的长效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我国乃至全球红树林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记者:我是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想问一下武小平局长,这次立法背后蕴含着怎样的保护理念?深圳近年来在生态文明领域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国际实践,与本次立法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谢谢。

  武小平: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您关注的这两个问题,恰好构成了本次立法从理念到实践的一条完整逻辑主线。

  首先,本次立法将保护范围明确界定为“红树林湿地”,而不仅仅是红树林,其核心是基于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理念。红树林的健康存续,完全依赖于其所在的滩涂、潮沟、浅水水域及构成的完整湿地生境,以及其中栖息的生物群落。如果仅仅保护红树植物本身,它是无法应对生境退化、环境污染、连通性阻断等系统性的威胁。所以《若干规定》将红树植物群落、滩涂、潮沟、浅水水域以及栖息野生动物均纳入保护对象,体现了三个层面的理念跃升:一是从单一物种保护跃升为整个生态系统保护,实现系统性、全方位保护;二是从末端治理跃升为全链条管理,构建起覆盖规划、保护、修复、利用全链条的制度体系;三是从本地保护跃升为国际合作,将深圳实践融入全球生态治理大局。

  这一立法定位,实质上体现的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要义。红树林湿地保护不是孤立的环境议题,而是城市发展理念的根本转变,从“向自然索取”转向“与自然共生”,从“划地保护”转向“系统治理”。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跃升,深圳近年来将红树林湿地保护从单一的生态议题,上升为探索高密度超特大城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全局性实践。红树林湿地保护不仅是守住一片林子,更重要的是重构城市与自然的关系,让生态保护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为此,深圳近年来推出一系列标志性实践,比如推动APEC林业部长级会议成功举办、联合声明重磅发布、国际红树林中心揭牌运作、深圳城市指数(UIS)全球发布、《共生之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深圳实践》白皮书重磅登场,形成了一系列历史性、开创性、标志性成果。这一系列重大国际活动,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标杆城市、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话语权的战略牵引,充分彰显了深圳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影响力,也为本次立法出台铺垫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和国际视野。

  以上这些重大实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红树林湿地保护不是简单地“把树保护起来”,而是必须基于生态系统整体思维来推进,必须融入城市发展全局来考量,必须放到国际合作的大格局中来谋划。《若干规定》正是将这些来自于实践的深刻认识转化为法治保障,让红树林湿地保护成为深圳建设“共生之城”的法治基石和生动注脚。我暂时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的,提问就到这里。今天发布会的图文实录将在深圳发布、深圳政府在线等官方平台刊发,同时,读特、第一现场等媒体平台也会有图文和视频的回放。

  再次感谢五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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