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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早晚高峰期间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须按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12-29 19:1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缓解我市部分道路的交通压力,进一步改善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拥堵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现对我市早晚高峰期间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允许行驶的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00-9:00,17:30-19:30),需要进出口岸的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可以按照以下路线进出口岸区域:

  1、深圳湾口岸: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2、皇岗口岸: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3、福田口岸: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4、罗湖口岸:布吉路、文锦北路、布心路(泥岗西路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

  5、文锦渡口岸:布吉路、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6、沙头角口岸:盐坝高速、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00-9:00,17:30-19:30)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通行。

  二、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

  (三)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三、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当提前到市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为政策缓冲期,对违反本通告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只做警告处理。

  五、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自通告生效之日起第一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六、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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