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局十项制度确保供港水果卫生安全
深圳口岸是供港水果的重要通道。每年经深圳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的供港水果在18万吨左右,占内地供港水果的50%。深圳局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实施,制定了十项制度确保供港水果卫生安全。
一是实施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供港水果须来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2091家出境水果果园,515家水果包装厂。从2007年11月1日起,来自非注册登记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再受理报检。
二是实施产地供货证明制度。注册果园与包装厂不在同一辖区的,要提供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产地供货证明。供货证明只限包装厂本企业使用,不得相互转用。
三是实施辖区管理制度。辖区局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监督管理:农用及加工用化学品的管理、有害生物防治、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并对出口水果实施抽样检测。
四是实施台帐管理制度。水果出口企业和包装厂都应建立进货、加工和出口销售台帐。台帐应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实施铅封管理制度。深圳辖区出口水果包装厂生产加工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装车后应加施检验检疫铅封。铅封号应记录在有关检验检疫单证上。货物出境时,口岸检验检疫局将按20%比例对铅封进行抽查核验。
六是实施“文检单”集中报检制度。为方便深圳辖区出口水果企业报检报关,确保通关顺畅,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使用“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般贸易货物出境集中报检申报单 ”(简称 “文检单”)。出口水果企业应定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文检单”的使用核销。企业海关月报核销所需的通关单由文锦渡检验检疫局签发。
七是实施小品种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对出口季节性强、种植面积和产量较少的小品种水果实行了分类管理。小品种水果包括:梅、番荔枝、石榴、灯笼果、人参果、黄皮、鸡蛋果、柠檬、树菠萝和红毛丹等。
八是实施包装标识管理制度。出口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明水果种类、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生产加工批次号等信息。企业标识应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九是实施安全卫生监控制度。建立出口水果安全卫生项目动态监管机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抽样水果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并进行动态管理。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等农残,及汞、铅等重金属。
十是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和溯源制度。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停止销售,召回有问题水果,并进行溯源。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召回、整改、暂停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