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了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党组成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署长王德响同志,和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法律事务部郝书优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在线解答网友的提问。下面请王德响署长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的活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署长 王德响:各位网友,上午好!非常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质效,离不开大家的关注与支持!今天我们主要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方面,与广大网友交流讨论,答疑解惑,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问。
网友悠闲下午茶:我有个同事他好像将他租的公租房转租给别人了,你们会处罚他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因存在上述违法情形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天吃八顿:我小区的邻居租的公租房好像没怎么住,这种算违规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或空置公租房属于违法行为。
翡翠小白菜:可以把公租房借给亲戚朋友短期居住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借公租房属于违规行为。
毛豆先森:如果长期不交公租房房租,会有什么后果?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因存在上述违法情形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黑凤梨:我认识的一个人住的是公租房,但是我听说前段时间他买房了,可是他现在还住在这个房子里面,按道理不应该啊。这是怎么回事啊?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在拥有自有住房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
Jason1999:我因工作调动可能要离开深圳,还能继续住现在的公租房吗?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需在三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静静: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如何处理?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申请人去世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共同申请人应重新确定申请人继续承租,新确定的申请人不受部分条件限制。若无共同申请人,由主管部门依职权收回住房。
土豆泥:发现有人违规使用公租房,怎么举报呢?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市民可通过拨打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对外咨询服务热线(0755-88631666)或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自然醒:尊敬的领导:我现在租了公租房,最近换了新工作,每个月收入增加了一点,虽然收入增加了,但是家庭开支很大的,一个月也剩不了多少钱了,去外面租房也租不起的。我现在就担心续租的时候不给我续了,请领导考虑一下我们这种情况的实际困难。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续租时若家庭收入财产超过限额,需主动腾退公租房。如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按家庭收入情况不同,分别按市场参考租金的60%或给予三年过渡期后按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熊大:承租人对公租房进行违规装修,该如何处理?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个人承租】擅自改建、扩建公租房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单位承租】擅自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收回全部公共租赁住房。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独孤阳光:本人深户单身中年人,租住在面向企业的人才房(满京华云著花园一室一厅),3年一签,每月正常缴房租,6年合同期已满,宝安住建局相关管理专员通知限期2026年1月31日前搬离。能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在租金按规定上浮一定比例前提下,持续续租?现在的收入不足以购买新房,申请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重新排号,还需要寻找临时过渡住房,类似情况的租户,在本小区10户以上,那些家有小孩老人,特别是就近上学的住户,搬来搬去特别不便,恳请领导能体谅民情之所需,准去继续续租。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满京华云著花园属宝安区人才住房,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建议您向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反映。
大陆北方网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都有提到违法行为需要被清退,请问:
1、如何定义违法行为?违反民法典、治安处罚法、消防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是否属于违法?具体比如公共区域加装私人摄像头侵犯隐私,恶意噪音扰民,是否属于定义的违法行为?
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均赋予了住建局收回公租房的权利,如果认定有存在扰乱居住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经过调解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住建局是否会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3、调解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未按照相关办法执行,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职?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市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较为具体,为准确解答,欢迎拨打我署咨询电话0755-88631666(工作日9:00-12:00、14:00-18:00)进行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答复。
老男孩:我发现邻居可能改变了公租房用途,好像是用于经营了,该如何处理?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因存在上述违法情形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直播结束后我们将把本次的直播实录公布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互动交流”下的“在线访谈”栏目中,以供大家查询。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各位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