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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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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南山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部长管海鸿
嘉宾:南山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部长管海鸿
主题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10:30
嘉宾 南山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部长管海鸿
主办单位 南山区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观众,大家好!

  欢迎大家观看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之解读南山系列访谈。“解读南山”是南山区委(政府)办主办、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承办的政务公开访谈栏目,主要是围绕南山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和民生热点,定期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全方位解读南山区重点工作、惠民惠企政策,回应社会关切,打造阳光、透明的政务公开环境。

  本次“解读南山”系列访谈,邀请到的是南山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部部长管海鸿,请他来解读《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修订背景以及具体的政策措施。

  管海鸿: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为进一步加强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督管理,规范集体企业经营,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和股民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南山区对《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在2025年出台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现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布,您先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修订背景可以吗?

  管海鸿:好的,主持人。

  集体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对集体“三资”监管提出新要求,2024年市集体办出台《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五个配套操作指引,对集体“三资”管理提出了新规范。结合区委、区政府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部署,以及《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即将到期的现状,为了从制度层面规范要素交易,提升效率,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多元化发展,助力城区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

  主持人:《监管办法》的基本框架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呢?

  管海鸿:《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监管主体及职责、综合监管、资金监管、资产监管、资源监管、专项监管、附则,共8章,36条。一方面,聚焦突出问题,通过完善制度堵漏洞,强约束、防风险,构建覆盖全流程的闭环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交易要素全纳管、财务监管全周期、投资把控全链条、监管留痕全过程;另一方面,立足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集体经济向“多元化、高附加值、可持续”方向突破,实现既能管得住,又能管得好。

  主持人:《监管办法》的监管对象包括哪些,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呢?

  管海鸿:《监管办法》主要监管南山辖区内,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公司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包括其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两家以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主持人:大家都知道土地是股份合作公司的重要资产,那么股份合作公司签订集体用地合作协议后,想变更合作主体应该怎么办?

  管海鸿:根据《监管办法》,集体用地合作市场主体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主体或者合作条件。确需变更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即重大事项决策有关条款履行决策程序。

  主持人:说到重大事项,有一些两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什么程序呢?

  管海鸿:按照《监管办法》,两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换届选举,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1亿元以上大额资产投资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决策前,作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再根据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其他股东会决策事项,作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授权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集体决策,再根据相应会议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主持人:股份合作公司背后是广大的股东群体,在决策过程中要如何增加专业性和合理性,来保障股东权益呢?

  管海鸿:一方面,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街道鼓励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聘请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财务或项目负责人。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者财税顾问的专业意见。

  主持人:谢谢您的解读,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许多企业和市民对《监管办法》非常关注,我们也收到很多网友的提问,还请您解答一下。

  网友“扬帆起航”提问:股份合作公司有很多物业资产,哪些应该公开招租呢?

  管海鸿:感谢网友的提问。《监管办法》对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对外招租进行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一是商业金融信息类、住宅类用途的集体资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工业交通仓储类、其他类用途的集体资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的集体资产,月租金底价拟在50万元以上的。

  主持人:网友“小刘同学”提问:股东拥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请问股份合作公司是否应该将所有经营信息向股东进行公开呢?

  管海鸿:感谢网友的提问。《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企务公开进行了规定,有关企务信息和股东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领导成员及分工、项目招标和中标情况等,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

  请市民朋友们继续关注南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参与“解读南山”系列访谈。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见!

  管海鸿:观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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