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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备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27 10: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进行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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