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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项目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